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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杜志伟,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荣,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57号。主要负责人:吴文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平、张宁,河南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志伟,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夏馆镇山珍城东。法定代表人:刘万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天山路万正商务大厦第四层。主要负责人:王新军,该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矿,该中心支公司员工。上诉人李金荣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阳分公司)及被上诉人杜志伟、内乡县昌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中,李金荣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一审法院未对李金荣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进行审查,直接确定其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金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人保南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