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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3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浦彩芳与辛小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彩芳,辛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浦彩芳,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辛小妹,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关于浦彩芳与辛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151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辛小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涉多案,其名下除另案在先保全的唯一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本院在另案执行中依法提取其名下养老金,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养老金账户,并轮候查封其房产。根据规定,退休工资系按月发放,账户余额不足以一次性付清相关案件的全部款项,另轮候查封无财产处置权,且申请人非抵押权人,未经析产,尚不具备处置共有房产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4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