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家林与被执行人潘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家林,潘传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鲍家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潘传尧,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家林与被执行人潘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传尧现银行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传尧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