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何晓华、吴汉羽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华,吴汉羽,王练旋,何小荣,王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693号之一被执行人:何晓华,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北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吴汉羽,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王练旋,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深圳市中心广场****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何小荣,男,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王来福,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何晓华、王练旋、何小荣、吴汉羽、王来福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何晓华有苏G×××××小型汽车并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本案五个被执行人除已被执行死刑外,其余皆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雷书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秉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