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孔中、胡丫琼赌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孔中,胡丫琼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3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孔中,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暂住乐清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丫琼,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暂住乐清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秉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在乐清市柳市镇苏吕村苏吕大道36号租赁房屋经营“楠溪江面馆”。2015年4月份,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从他人处购买了两张二手麻将桌,摆在面馆里供他人打麻将并抽取头薪。至2016年10月19日被查获,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摆麻将桌供他人赌博时间为18个月,抽取头薪共计7200元。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已主动退出头薪款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牌壹副、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病历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詹某、刘某、黄某、蔡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胡孔中、胡丫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赃款,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胡孔中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胡丫琼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孔中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胡丫琼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的麻将牌壹副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胡孔中、胡丫琼的违法所得7200元(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修丽人民陪审员 蒋章松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斯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