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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373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至山东天茂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积家村在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南邻道路工地上,窃取彩钢围挡42块。经鉴定,被盗围挡价值4410元。案发后,该部分围挡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为被告人李强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证人李某、王某1、肖某、孟某、王某2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采购合同、发还清单、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谅解书、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经全部追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高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