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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行审56号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徐国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徐国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徐国军,男,1980年10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徐国军未经批准占用杨家套镇小套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行为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0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0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06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06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山

审判员  罗达清

审判员  XX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