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4208杨桂峰与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峰,朱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峰,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朱亚东,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杨桂峰与被执行人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亚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杨桂峰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6月3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60元,由朱亚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由徐向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本金14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431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亚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申报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传票等材料,后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邮寄材料退回,本院遂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执行材料。2、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在个别银行有零星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据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长期不在家中。5、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朱亚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进行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调查笔录,照片,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名下亦无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