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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铁公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号***号院*单元***号。法定代表人:林振丰,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信息产业基地*****号地。法定代表人:禹绍恩,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信息产业基地4-2至4-5地块。法定代表人:林振丰,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天回乡明月村*组。法定代表人:林振宇,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铁公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范克平,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振丰,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生,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伟,女,汉族,1974年9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门街20号翠明园小区商铺*幢***层。负责人:唐跃云,行长。上诉人昆明广隆兴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铁公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铁公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昆明凯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西联钢铁有限公司、成都铁公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林振丰、韩伟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波审 判 员  高 雁审 判 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赵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