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童金贵、石晓霞与罗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金贵,石晓霞,罗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830号原告:童金贵,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石晓霞,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罗珍,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原告童金贵、石晓霞与被告罗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童金贵、石晓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金贵、石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金贵、石晓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童金贵、石晓霞承担。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