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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童金贵、石晓霞与罗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金贵,石晓霞,罗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830号原告:童金贵,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石晓霞,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罗珍,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原告童金贵、石晓霞与被告罗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童金贵、石晓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金贵、石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金贵、石晓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童金贵、石晓霞承担。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