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申请谷加中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谷加中,欧阳珍,肖柏英,陈月红,陈石顺,谷加国,赖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迎宾路138号,联系方式1387469****。法定代表人谭荣清。被执行人谷加中被执行人欧阳珍被执行人肖柏英被执行人陈月红被执行人陈石顺被执行人谷加国被执行人赖先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申请谷加中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于2017-7-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