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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月铭与罗汝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月铭,罗汝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293号原告:江月铭,女,汉族,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郭扬来,均为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汝喜,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胡海颖,分别系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原告江月铭与被告罗汝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江月铭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月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月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江月铭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庆人民陪审员  曾小清人民陪审员  梁其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伟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