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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绍材与唐广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材,唐广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材,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唐广钱,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黄绍材与被执行人唐广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广钱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7号D座1003房的二分之一产权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因本案标的小,暂无需对上述房产作评估、拍卖处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需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何金渭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