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民初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诉朱某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257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7月30日,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朱某,女,汉族,1984年2月6日,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负担,剩余1950元退回张某。代理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