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军鸿与张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鸿,张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421号原告:陈军鸿,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张钜元,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军鸿诉被告张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军鸿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军鸿负担。审判员 潘泽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