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民初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军鸿与张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鸿,张钜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421号原告:陈军鸿,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张钜元,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军鸿诉被告张钜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军鸿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军鸿负担。审判员  潘泽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