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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香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香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2191号原告袁香香,女,汉族,1979年9月8日生,云南省寻甸县人,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秋喜,系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负责人:王宗炳,系公司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西平镇龙华北路***号。原告袁香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袁香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于法有据。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香香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沾益支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65元,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原告袁香香承担。审判员  张良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