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盛松才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诉 讼 保 全 事 项 通 知 书(2017)浙0105执保1284号盛松才:本院根据你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作了诉讼保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院根据你的申请及法律规定,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姜飞名下浙A×××××汽车一辆。根据有关协助部门的要求设定保全期间为:汽车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0日。期限届满时,对被保全资产仍需续保的,请你方在到期日的15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2、对于诉求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的,则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如案件已上诉到上级法院,且尚在二审期间的,则向上级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同时将续保申请书抄送本院相关审判庭。4、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5、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特此通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申请人签收:收到保全裁定书及保全事项通知书。收到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