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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483杜国荣与袁俊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荣,袁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杜国荣,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袁俊峰,男,1980年8月3日,,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杜国荣与被执行人袁俊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袁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杜国荣加工款893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34元,由袁俊峰负担(该款已由杜国荣预交,袁俊峰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杜国荣)。申请执行杜国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201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国荣向本院提出申请,告知被执行人袁俊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国荣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徐 雷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