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光明与舒汉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光明,舒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蒋光明,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大悟县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舒汉云,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光明与被执行人舒汉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舒汉云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蒋光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舒汉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