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镕与胡佩琨、冯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镕,胡佩琨,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陈镕,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佩琨,女,1949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斌,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镕与被执行人胡佩琨、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胡佩琨、冯斌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76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