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毕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074号原告毕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毕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0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马某向原告毕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20日偿还给原告20000元,余款3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据一枚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后偿还20000元,尚欠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马某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宇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