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4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乃科、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乃科,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石乃科,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海市路西。法定代表人:宁积功,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乃科与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蓬莱市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601060401430500032xx账户存款人民币15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