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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建利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利,王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392号原告:陈建利,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被告:王贺,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原告陈建利与被告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建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建利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振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