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建利与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利,王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392号原告:陈建利,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被告:王贺,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原告陈建利与被告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建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建利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振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