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财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员革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员革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财保3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条山大街北、桥西路东。法定代表人:裴永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员革伟,男,汉族。申请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晋0829财保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员革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6228483046001316561中的存款。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员革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红江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