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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祖秀与被告陈松、吴玉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祖秀,陈松,吴玉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1253号申请人:侯祖秀,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陈松,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申请人:吴玉红,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侯祖秀与陈松、吴玉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祖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陈华彬协助扣留陈松、吴玉红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款85000元,并已提供自有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由珙县X社陈华彬(身份证号码X)协助扣留陈松、吴玉红的房屋拆迁补偿款85000元。二、查封侯祖秀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珙县X号房屋(产权证号:X号)一套。查封期间,交由侯祖秀管理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办理过户及设立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德金人民陪审员  刘平华人民陪审员  熊文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