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6026号被拘留人:吕伟公民身份号码:×××3877本院在执行东阳市万盛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绿威美木业有限公司(2017)浙0783执602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吕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