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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欧阳国钊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国钊,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629号原告:欧阳国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瑜,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涛,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欧阳国钊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奇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欧阳国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国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6075元(从2016年1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0元。借款后,被告无按约定还款付息。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开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陈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并约定借款被告应于2016年12月16日前清还,如不能按时归还,逾期每日按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案外人欧阳结萍于2016年11月17日转账付款50000元给被告。被告借款后至今对借款未还,对约定的违约金亦未有支付。原告提起诉讼,引致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国钊与被告陈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故双方应恪守合同义务。原告欧阳国钊主张要求被告陈涛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到期后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涛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到期后的违约金,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清偿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国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1.88元,减半收取计600.94元(原告欧阳国钊已预交),由被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银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