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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王肖兰陈香俊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俊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3执958号被拘留人:陈香俊公民身份号码:×××3307本院在执行王肖兰与章方其、陈香俊(2017)浙0723执9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香俊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