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180号原告:金某(KIMTHISAMAY),女,1983年1月1日出生,越南,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某,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金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蓝江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