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3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守和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和,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132号之一原告:周守和,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告:张颖,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和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守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均由原告周守和负担。审判员 吴翘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林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