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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守和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和,张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132号之一原告:周守和,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告:张颖,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和与被告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守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守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均由原告周守和负担。审判员  吴翘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林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