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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聂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聂保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188号原告: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12号2号楼3单元362室。法定代表人:张东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该公司职工。被告:聂保利(身份证号:×××),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长垣县樊相镇留村***号。原告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西宁双威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