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017)黔0329执815号_刘平与李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李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3日,贵州省余庆县人,中专文化,居民,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李天江,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7日,贵州省余庆县人,大专文化,居民,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14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平申请执行李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李天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6万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天江享有住房公积金61000元,本院将依法扣划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下欠部分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4.6万元将该案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平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81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李天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