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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占雷与被执行人文明明、谷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雷,文明明,谷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占雷,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垣曲县财政局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文明明,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选厂工人,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谷红霞,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选厂工人,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雷与被执行人文明明、谷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文明明、谷红霞已不在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现被执行人文明明、谷红霞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申请人王占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827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