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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健民、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健民,刘建国,九江市泓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胡健民,男,住九江市。被执行人刘建国,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九江市泓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183159-X。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胡健民申请刘建国、九江市泓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