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其昌、王敏强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王其昌,王敏强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1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宗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昌,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朱卫,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朱卫,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二附院)因与被上诉人王其昌、王敏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交大二附院之委托代理人刘平安,被上诉人王其昌、王敏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的诊断明确,具有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剥脱、旋切术的指征,方式合理;2、围手术期血栓栓塞风险评估不足,根据患者年龄、体重、下肢胀痛及静脉曲张,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剥脱旋切术,其血栓栓塞风险应为高危险因素;术后静脉血栓预防给于活血处理不当,亦未行抗凝预防血栓形成;当病情发生突变,呼吸、脉搏、血压、血氧饱和度异常时,虽进行了抢救,经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会诊,但未能即时诊断“肺栓塞”,亦未施行溶栓治疗。医疗过程存在过错。3、患者存在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肺栓塞是高危人群中的急重症,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本例医方存在术前对高危因素,评估不足,术后静脉预防不当、抢救措施不力的过错,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50%。鉴定人员在王其昌、王敏强申请出庭接受质询后,对交大二附院的疑问进行了答复。上述鉴定意见及答复对交大二附院的诊疗过程分析科学、客观、公正,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此鉴定意见应予认定。王其昌、王敏强于2017年1月16日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交大二附院赔偿医疗费2420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40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28448元、死亡赔偿金568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5898.50元,合计751442.81元50%的赔偿责任即375721.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0300元、复印费791元,共计416812.41元;2、本案诉讼费由交大二附院承担。事实和理由:患者任捷凤系王其昌配偶,王敏强的母亲。2016年12月6日任捷凤以“双下肢静脉曲张10余年,伴左下肢胀痛一周”之主诉入住交大二附院普通外科二病区。入院诊断: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入院后积极完善检查,未见手术禁忌症,医院告知患者及家属决定于2016年12月8日在硬外麻醉下行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剥脱术,并签署手术情况谈话笔录及手术同意书。患者按期手术后,病历记载术后活血、嘱下床活动,恢复可。12月11日7:05患者突然感头晕,胸部不适,由旁人搀扶起卧床。查体:神志清,精神差,对答如流,查体合作,脉搏细速、呼吸急促,急查血糖5.9mmol/L,立即心电监护,呼吸30次/分,脉搏142次/分,血压82/60mmHg,血样饱和度78%,双侧足背动脉搏动薄弱,给予吸氧、建立静脉通道,多巴胺升压等处理,急请心内、呼吸会诊。7:10电话告知家属病情,同时请相关科室会诊。7:30患者意识丧失,牙关紧闭,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心跳停搏,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心外按压,采取措施并其他科室会诊参与抢救,随后转入ICU。患者12月11日超声检查:1、心内结构大致正常,左心功能测定值正常;2、左下肢肌间静脉血血栓形成。2016年12月13日23时35分死亡。死亡诊断:呼吸衰竭;休克;肺栓塞可能;左下肢浅静脉、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心肺复苏状态;缺氧缺血性脑病;消化道出血;肝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大隐静脉曲张术后;左侧第3、4肋骨骨折。王其昌、王敏强认为交大二附院在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已经司法鉴定认定,该过错行为与患者任捷凤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维护王其昌、王敏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交大二附院辩称,交大二附院对患者任捷凤所实施的诊疗行为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断明确,手术适当,各项告知义务履行完善,整个诊疗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患者术后因并发症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可能,经抢救无效死亡系意外情况,与交大二附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鉴定结论对诊疗规范在临床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不应作为裁判依据,不同意承担王其昌、王敏强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基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其造成的损害可以主张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交大二附院的诊疗行为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定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死亡后,王其昌、王敏强作为其继承人有权要求交大二附院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交大二附院对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该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纳。王其昌、王敏强要求医疗费24209.27元,根据患者住院治疗结算单本院予以确认;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40元,根据患者住院治疗天数8天,本院予以确认;要求护理费800元,根据患者住院治疗天数8天,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本院予以确认;要求交通费1000元,根据患者治疗情况及王其昌、王敏强处理纠纷产生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酌定500元;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125898.50元,因王其昌已经退休亦不属于由患者承担义务的被扶养人,其要求交大二附院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丧葬费28448元,本院予以认可;要求死亡赔偿金568800元,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院予以认可;要求复印费791元,属于王其昌、王敏强因纠纷产生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费用共计624588.27元,因王其昌、王敏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参照鉴定结论意见,由交大二附院承担王其昌、王敏强由此产生损失45%的责任即281064.72元。鉴于交大二附院的过错行为给王其昌、王敏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本院根据王其昌、王敏强实际受到损害的情况依法酌定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其昌、王敏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复印费等费用共计624588.27元的45%即28106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301064.72元。二、驳回原告王其昌、王敏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20元、鉴定费10300元,由原告王其昌、王敏强承担5665元,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承担10255元。宣判后,交大二附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未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审查本案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采信认定案件事实,致认定事实错误,判令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损失的45%明显不当。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收到后即提出异议,虽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但其解释缺乏科学性,对诊疗规范在临床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原审却以未提交相关证据为由,不予准许。上诉人认为,依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本案所涉问题明显属于医学科学专门问题,对于鉴定意见是否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应为审查重点。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重新鉴定的理由不予准许明显不合法,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明显不当。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在准许重新鉴定后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辩称,当时在鉴定过后,鉴定人员出庭质询,一方提出问题,鉴定人员解答。上诉人认为患者是猝死,这是不对的,患者是手术后五天才死亡的,医院诊断为呼吸衰竭等,B超说的是左侧前静脉有血栓形成,患者在入院的时候做B超中就已经发现左侧前静脉有血栓形成,我们认为这是由手术不当造成的,鉴定也认为医院是有过错的。术后静脉预防不当,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任捷凤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下肢静脉曲张10余年,伴左下肢胀痛一周”之主诉入住交大二附院普通外科二病区。入院诊断:双下肢大隐静脉曲张。2016年12月8日在硬外麻醉下行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剥脱术。12月11日7:05患者突然感头晕,胸部不适,经抢救无效于12月13日死亡。死亡诊断:呼吸衰竭;休克;肺栓塞可能;左下肢浅静脉、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心肺复苏状态;缺氧缺血性脑病;消化道出血;肝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大隐静脉曲张术后;左侧第3、4肋骨骨折。王其昌、王敏强认为交大二附院在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经原审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定交大二附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50%。故原审依据鉴定结论判决交大二附院赔偿王其昌、王敏强损失的45%并无不当。交大二附院上诉称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证据证明,其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侯新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