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鹏盗窃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218号王鹏:你因盗窃一案,对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刑终1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未区分主从犯不当,你系从犯,具有立功情节,量刑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王鹏与二名同案犯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时作用相当,各有分工,原裁判未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王鹏虽提供了二名同案犯的信息线索,引领侦查人员起获赃款,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但是侦查人员并未据此抓获二名同案犯,其引领侦查人员起获赃款的行为,因不符立功条件,原裁判未认定为立功,但已被认定为坦白,量刑时已给予了减轻处罚。原裁判考虑了本案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幅度内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七年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