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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786杨德军与孟沛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军,孟沛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786号原告:杨德军,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孟沛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杨德军诉被告孟沛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杨德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德军承担。审判员  刘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