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5786杨德军与孟沛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军,孟沛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786号原告:杨德军,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孟沛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杨德军诉被告孟沛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杨德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德军承担。审判员 刘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