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钟惠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刑更418号罪犯钟惠德,男,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禄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惠德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楚雄监狱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钟惠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惠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惠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惠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先审判员 刘亚丽审判员 黄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