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6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会理金强铸钢厂与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美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理金强铸钢厂,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美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6执34号申请执行人:会理金强铸钢厂被执行人: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会理金强铸钢厂与美姑宝投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36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拉石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瓦西牛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