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4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诉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408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所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153号。负责人:张某,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郑某某,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诉被申请人郑某某、大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兴城街62号2单元5层1号的房屋(面积77.95平方米)进行查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兴城街62号2单元5层1号的房屋(面积77.9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全审 判 员  韩 玮代理审判员  张庆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