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600蔡秀珍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珍,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600号原告:蔡秀珍,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琴,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200585512115U,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号。主要负责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秀珍诉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蔡秀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秀珍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蔡秀珍已预交),由蔡秀珍负担。审 判 长 戈 栋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