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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与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经营者:杨文艳委托代理人:任国彬,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国庆,男性,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怀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安镇华旗种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