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张鹏、王红玲、范伟康、宁海英、翟红军、邓秀枚、解浩、王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张鹏,王红玲,范伟康,宁海英,翟红军,邓秀枚,解浩,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486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所在地绛县文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男,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鹏,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红玲,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范伟康,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宁海英,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县。被执行人翟红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邓秀枚,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解浩,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瑞,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鹏、王红玲、范伟康、宁海英、翟红军、邓秀枚、解浩、王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谢 波审判员 袁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科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