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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催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平阳县泰盛包装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泰盛包装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催126号申请人:平阳县泰盛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萧江路(平阳县佳利塑料厂边)。执行事务合伙人:潘尚惠,经理。申请人平阳县泰盛包装厂(普通合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平阳县泰盛包装厂(普通合伙)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1923191、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阳县泰盛包装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平阳县泰盛包装厂(普通合伙)负担。审判长  金健峰审判员  钱国平审判员  杨春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