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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金伟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飞乔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程祖钢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粤0704执766号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金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飞乔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程祖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飞乔服装洗水有限公司、程祖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款项56563.9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飞乔服装洗水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1483184-3)、程祖钢(公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