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会英与河北玉碧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英,河北玉碧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954号原告:张会英,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玉碧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宋村校前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魏俊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英诉被告河北玉碧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会英负担。审 判 长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爱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