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斗门区白蕉镇顺联五金店与珠海红旗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门区白蕉镇顺联五金店,珠海红旗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斗门区白蕉镇顺联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科技工业园虹桥四路商业中心第A3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L09137348M。经营者:肖传会,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珠海红旗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二区3号湖畔花园E-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02657253。法定代表人:李乐。本院在执行斗门区白蕉镇顺联五金店与珠海红旗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除已执行3400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嘉荣审判员 温 海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