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经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10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经伟,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经伟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经伟在本市荔湾区茶滘市场桥头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向王某某贩卖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经伟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陈经伟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在王某某身上缴获白色块状物1包(经鉴定,净重0.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后民警在被告人陈经伟的住处(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西城大街9号一楼的出租屋)缴获白色块状物5包(经鉴定,净重1.4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经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经伟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陈经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经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经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毒品6小包、作案工具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