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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复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赵剑、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剑,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文柱,天津市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复9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赵剑,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馨和家园17-4号。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柱,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春曦道西侧、禧顺佳园小区南侧景华春天22-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73134093H。法定代表人:陈金友。被执行人:冯娟,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复议申请人赵剑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称河西区法院)(2017)津0103执异8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西区法院在执行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鼎信公司)与李文柱、冯娟、赵剑、天津市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洋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剑对河西区法院继续执行(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河西区法院查明,2016年5月2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鼎信公司与被告李文柱、冯娟、赵剑、尼洋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文柱、冯娟、赵剑、天津市尼洋河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074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鼎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河西区法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力。异议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已申请再审,应等待再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异议人赵剑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异议人赵剑的异议请求。赵剑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5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与李文柱签订了200万元《流动资金金额款合同》,复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2015年6月30日因李文柱提前还款,故复议申请人开办的天津宏祥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被申请人的指定,向天津亿鑫泰商贸有限公司转款200万元作为提前清偿李文柱借被申请人的借款,因此,复议申请人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撤销(2017)津01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行为。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河西区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一、关于河西区法院依据(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赵剑是该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人,在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河西区法院按照执行依据,依法实施执行措施,于法有据,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二、关于赵剑提出的书面异议是否成立的问题。执行异议应当围绕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本案中,赵剑的异议主张,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有意见,应当提出再审申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三、关于赵剑撤销对其执行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如前所述,(2016)津0103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仍是本案的执行依据,在未被撤销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停止本案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剑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异8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中信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守一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