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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665号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县坝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567863288。法定代表人:淳泽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叶,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诚,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唐诚诉被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2017)渝0243民初3629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因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诚均是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渝彭劳人仲案字(2017)第6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故本院依法将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原告唐诚诉被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审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重庆宏西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怡 微信公众号“”